“陕西版孙小果”死刑二审维持后,争议点仍存在:45份讯问笔录被排除,被害人“死亡”后手机还有7次通话?

一桩发生于近24年前新疆乌鲁木齐的命案,经过多次侦查、审判和再审后,陕西男子郭二娃(又名郭华建)在再审的一审、二审中被判处死刑。2026年3月2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仅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就持续20余天,多名侦查人员、现场目击证人和尸检鉴定人出庭。最终,法院排除了延安市公安局“4·8专案组”制作的郭二娃、姜永德、李九鹏共45份讯问笔录。笔者旁听庭审后发现,这起被网络称为“陕西版孙小果案”的案件存在诸多争议:案发后第一时间形成的证言称郭二娃在“拉架”,被害人被认定案发当晚死亡后其手机却继续产生7次通话,尸检鉴定写着“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鉴定人出庭时却称从未看过抢救病历…… 延安中院一审判决书,陕西高院二审维持 被告人称受到刑讯逼供,45份讯问笔录被排除 2026年3月23日上午9时30分,郭二娃等人涉嫌故意杀人案二审在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郭二娃、姜永德、李九鹏以及原审被告人高怀定、景文和到庭。此前的2025年5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一审判处郭二娃死刑立即执行,姜永德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李九鹏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这场二审中,法院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两名当年的尸检鉴定人、两名现场核心目击证人以及多名参与重新侦查案件的警察均出庭接受讯问。笔者注意到,此次二审郭二娃的辩护人王誓华、孙源向法院申请排除郭二娃等人的供述竟然多达137份。 案件的非法证据排除法庭调查持续20余天。法庭上,郭二娃本人指控自己曾遭受刑讯逼供。郭二娃称,2021年1月8日,他被“4·8专案组”人员戴上黑色头套,从甘泉县纪委留置场所带往宜川县看守所,办理入监手续前,他被带到院内一间特殊房屋接受讯问。“专案组李强、张钢、薛涛等8人对我用刑3天3夜,张钢在我脸上打了20多拳,两边的牙都被打活动了,后面的牙掉了半个。还有上背铐,就是用铐子中间勒住,用棒子吊着胳膊,一吊就是两三个小时,我胳膊肿到肉都快把铐子包住了。” 郭二娃还称,2021年9月他再次受到暴力取证。“2021年9月12日,在乌鲁木齐指认完现场后,我又被带到延安吴起县一宾馆三楼房间,里面有准备好的‘老虎凳’。我被固定在老虎凳上,手绑在后面用棒子绞绳,还有手被拷在背后往胳膊中间塞大矿泉水瓶,塞进去六大瓶,他们一边折磨我一边说‘弄死这个哈锤子’,还给我说‘你就是案板上的一块肉,我们想怎么剁就怎么剁’送回宜川看守所前,专案组说我‘胆敢不配合,就把你再拉出来就是鬼吹灯。’2021年10月14日,我又被带到宝鸡金台区看守所行政楼二楼最里面左手一间房子,把我头按进蓝色塑料桶里呛水、用淋浴管子插进嘴里呛水,我一挣扎嘴都烂了。” 郭二娃说:“这么多次用刑,就是为了逼我承认说过‘你给老子死,死了老子给你顶命’这句话。”他当庭抬起双手给法庭看:“我这些伤疤现在还在,我现在手指已经无法伸缩了。明天你们可以带我到宜川看守所,我指认那间房——灰白色地板,16行,一进门左手边是卫生间。” 郭二娃律师当庭展示了2021年9月18日、9月22日讯问录像的截屏——郭华建右手、左臂有伤痕,手腕明显勒痕,左手食指呈现无法伸缩状态。孙律师称,9月18日录像里郭华建说的是“我在现场拉架,没打骂被害人”,但笔录写成了“你给老子死,死了老子给你顶命”,法律规定可能判处重刑的案件必须在讯问时进行全程的同步录音录像,然而这句笔录从未在录像里出现过。 最终法院决定,排除45份笔录。辩护律师质疑:排除45份讯问笔录后,部分重新侦查形成的有罪供述已经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那么其余证据是否足以独立证明郭华建具有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故意? 20年前目击证人称“胖高个”在拉架,多年后翻证 根据有关刑事判决,2007年延安中院曾认定:2002年11月6日,郭二娃在乌鲁木齐联系运输煤时遇见被害人景某,由于此前过节,郭二娃强行将景某拉到车上,到乌鲁木齐市区一宾馆门前下车时,高某携带钢管、姜永德携带匕首赶到现场。后发生冲突期间,姜永德持刀在景某大腿连刺3刀致其失血性休克后死亡,郭二娃“挟持、纠集、拉劝”,没有亲自持致命武器刺要害,判决书明确写了郭“拉劝中说不要打了”。最后认定郭二娃犯故意伤害罪判十年,合并前判共十八年;附带民事赔偿五千元。 证人马某新当年向新疆警方描述:现场动手的是一名矮个男子和一名瘦高男子,而一个“最高最胖”的男子则在现场拉架。辩护人结合几名涉案人员当年的体貌特征认为,马某新所说的“胖高个”就是郭二娃。另一名现场目击证人刘某华当年的证言也提到,两名男子想继续打斗时,另外有人上前拉扯、阻拦。另外,姜永德、高怀定均曾提到郭二娃在现场实施过拉架行为。 然而,案件沉寂多年后,延安市公安局“4·8专案组”重新找到马某新、刘某华调查,两人的证言发生了变化,他们否认“拉架”情节,并解释称,当年的新疆警方可能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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